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2號
聲 請 人 孫初偉會計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
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並為財產上之請求,依非訟事件法
第14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