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扣押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全字,114年度,6號
KLDV,114,全,6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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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字第6號
聲 請 人 陳禹安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梅芳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,聲請假扣
押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
繳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
法 官 高偉文
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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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