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705號
KLDV,113,訴,705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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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05號
原 告 黃瓊儀 (年籍、住所均詳卷)
被 告 周宗慶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,在本
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 
  理 由
一、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命
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7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
必要,故應再開準備程序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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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