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05號
原 告 黃瓊儀 (年籍、住所均詳卷)
被 告 周宗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,在本
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,應告知當事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受命
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274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,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
必要,故應再開準備程序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