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65號
上 訴 人 張佑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登雙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共
有專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14年1月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