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簡字,113年度,273號
KLDV,113,基簡,273,202502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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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簡字第27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宏展原姓名林弘展
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書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全部
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93萬7,705元(見本院卷㈠第302頁言詞辯論筆錄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,49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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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