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
上 訴 人 張保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宜萱即喜安護理之家間因113年度基小
字第2347號給付照護費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8萬3,8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
臺幣2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官佳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