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3年度,2329號
KLDV,113,基小,2329,20250218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基小字第232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
曾郁翔
被 告 陳靜宜

陳阿三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,331元及如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18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芸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