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3年度,2310號
KLDV,113,基小,2310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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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231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
高智邦
洪衣婷
被 告 陳宗嚴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196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47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4月30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 26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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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