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調字第27號
聲 請 人 許志成
相 對 人 昊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於聲請調解事件準
用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代為申請四面佛生基憑證5份,並承
諾有買家願意承購,惟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交易,應負擔所
有交易價額新臺幣200萬元,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。經查
,本件相對人係設在新北市三重區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稽,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其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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