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
原 告 黃綉雯
被 告 廖雅惠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8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廖雅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
年度金訴字第826號),經原告黃綉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
求損害賠償,核有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
之情形,爰依上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