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重附民字,113年度,14號
KLDM,113,交重附民,14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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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
原 告 邱瑞花


曾俊龍


曾玉芳


曾俊欽


曾俊賢


曾俊旗


被 告 陳通銘

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8號),嗣經
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,惟查其內容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
之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
法 官藍君宜
法 官施添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姬廣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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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