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0年度,227號
KLDM,110,附民,227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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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
原 告 林昱儒



被 告 方冠智


童薰溥


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
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
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 2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虹眞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又傑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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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