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4號
原 告 俞美鶮
俞美南鳥
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黃慧翔
被 告 黃楊嬌(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)
黃桂君(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)
黃堃泰(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)
黃美英(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)
黃振鑫(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)
黃振興(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)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黎氏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8,044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4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