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2號
CYDV,114,補,52,20250207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2號
原 告 盧誌孟


被 告 邱德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40,
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,3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17,8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吳明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