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7號
CYDV,114,補,47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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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7號
原 告 曾世源
王秀寬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
林維哲律師
戴伯軒律師
被 告 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
李明燦
柯翠萍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
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所列被
告「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」並未具體表明被告之正確姓名與住居
所,無從特定被告人別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
記載全體被告正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、並提出被繼承人
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及每
位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,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繼承者,亦請提
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,並據此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如
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慶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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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