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盧俊成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盧絨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地:嘉義市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000
巷00號)於114年2月4日死亡,被繼承人之次男盧錦鴻早於
被繼承人死亡,聲請人係盧錦鴻長男即被繼承人之孫子
,為代位繼承人。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
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盧絨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劉哲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