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3號
CYDV,114,消債更,13,20250212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陳玉記

訴訟代理人
(法扶律師) 楊瓊雅律師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
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陳玉記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
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提出債權人
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
案,惟調解不成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
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
序或宣告破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經查:債務人所主
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、111、112
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
查詢清單、第一銀行存款存摺影本、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存摺
影本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
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8號卷核閱屬實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
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
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
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整時公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吳明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