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9號
CYDV,114,司票,109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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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林國平


相 對 人 高天助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
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提示未
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3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另本
件附表編號002本票所載到期日為「10月13日」,顯未明確
,視為見票即付,而聲請人於114年2月5日民事補正狀上既
表明本票提示日為113年11月1日,即該本票之到期日應為11
3年11月1日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           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0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3年7月18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9日 TH805591 002 113年9月13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9日 TH805595 003 113年10月17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9日 TH805599 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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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