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5號
CYDV,114,司拍,15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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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魏淑華
相 對 人 江佩齊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
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江佩齊於民國(下同)103年9月
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
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3,09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
定期日為133年9月8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
並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於103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
2,57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23年9月12日,並約定按月攤還
本息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
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詎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尚積欠本金
1,968,43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
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款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
表、催告函、電催記錄及土地、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
。另本院於114年2月4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
,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。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經核
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



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附表(土地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中山 五 20-2 52.00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積 備考 材料及 層 層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635 嘉義市○○街00號之2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 住家用;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;二層 37.00 42.24 79.24 電梯樓梯間 3.50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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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