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083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陳翰呈
債 務 人 角度玻璃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金孌
人
債 務 人 林温現
債 務 人 王國忠律師即林登坤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金孌對第三人臺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及查詢債務人等 之郵存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 汐止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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