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執行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702號
CYDV,114,司執,4702,2025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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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02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

債 務 人 曾詩婷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,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(即保險契約 資料),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 情形,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雲林縣二崙鄉,有債務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。依前開說明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 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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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