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69號
CYDV,114,司促,869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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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69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李昌駿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立信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徐立信住居
於桃園市新屋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
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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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