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72號
CYDV,114,司促,1272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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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傳茂


債 務 人 吳明燃

債 務 人 林莉宸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吳明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,012元,及
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,按年息3.6399%
計算之利息,與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04
8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利息
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500元整,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吳明燃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
,由債務人林莉宸負給付之責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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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