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
原 告 楊智程
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
被 告 簡明淡
高素勤
簡宏峻
上列三人之
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
被 告 張蕙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4時50分,
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原告應提出坐落嘉義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件嘉義市地政事
務所民國113年9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、面積110平方
公尺之地上物,其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究竟是何人的證明資料;並
陳報推置在嘉義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或雜物是由何人
所堆置?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究竟是何人?及提出證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