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31號
CYDV,113,訴,331,20250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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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3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
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)

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雲龍木偶劇團

法定代理人 黃塏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4,3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66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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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海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布袋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