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6號
原 告 田明旗
田偉秀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複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
被 告 陳祈宏
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
複代理人 劉明霞律師
被 告 田季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30分,
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