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6號
原 告 田明旗
田偉秀
前列田明旗、田偉秀共同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前列田明旗、田偉秀共同
複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
被 告 陳祈宏
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
複代理人 劉明霞律師
被 告 田季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__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