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辦理重新測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00號
CYDV,113,補,600,2025021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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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00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蔡永取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

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重新測量事件,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2月9
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
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。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
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即為抗
告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
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600號
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
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未繳即駁回
其抗告,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本人親收
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惟抗告人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,此
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答詢表可佐,是其抗
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,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亭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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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