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張克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盈律師被 告 陳清方 陳宜秋 陳應欽 陳應翔 陳國謀 陳俊廷 林進福 林裕哲 呂宗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陳水源 陳水明 陳水通 陳怡姍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陳庭儀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陳绣英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陳育齡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林陳月珠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陳芳斌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陳炳南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陳俞樺即陳政智之繼承人 陳藝云即陳政智之繼承人 陳○○即陳政智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林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陳玉松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其繼承人「陳怡姍、陳庭儀、陳綉英、陳育齡、林陳月珠、陳芳斌、陳炳南」;關於被告「陳政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其繼承人「陳俞樺、陳芸云、陳○○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,相對人陳玉松、陳政智於裁 定前死亡,聲請人聲請將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陳玉松 」、「陳政智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其等前開繼承人為被 告,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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