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379號
CYDV,113,補,379,20250207,3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79號
原 告 張克勇
訴訟代理人 李佳盈律師
被 告 陳清方
陳宜秋
陳應欽
陳應翔
陳國謀
陳俊廷
林進福
林裕哲
呂宗陽
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
法定代理人 曾國
被 告 陳水源
陳水明
陳水通
陳怡姍陳玉松之繼承人

陳庭儀陳玉松之繼承人

陳绣英即陳玉松之繼承人

陳育齡陳玉松之繼承人

林陳月珠陳玉松之繼承人


陳芳斌陳玉松之繼承人

陳炳南陳玉松之繼承人

陳俞樺陳政智之繼承人

陳藝云陳政智之繼承人

陳○○即陳政智之繼承人

法定代理人 林靜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
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陳玉松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其繼承人「陳怡姍陳庭儀陳綉英陳育齡林陳月珠
陳芳斌陳炳南」;關於被告「陳政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其繼
承人「陳俞樺陳芸云、陳○○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,相對人陳玉松陳政智於裁
定前死亡,聲請人聲請將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陳玉松
」、「陳政智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其等前開繼承人為被
告,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慶昀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