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712號
CYDV,112,訴,712,20250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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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

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
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李武勇

訴訟代理人 李嘉睿
呂維凱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劉明霞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7萬4,353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,8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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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