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630號
CYDV,112,訴,630,20250225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30號
原 告 陳慧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
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24萬5,000元,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
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
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
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
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
從進行者,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、鑑定費,或當事人在監
之提解費等,當事人不繳納,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,辦理民
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雖請求被告修復漏水,惟兩造就漏水原因及修繕
費用之評估無法達成合意,故本院認為本件仍有藉由專業人
士進行漏水原因鑑定及修繕費用評估之情形,是本件自有委
託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。
三、經本院函送囑託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(下稱土木技
師公會),經該會函覆鑑定費用為新臺幣24萬5,000元,確
需由當事人預納,然原告經通知預納鑑定費用後迄未繳納,
致土木技師公會無法進行鑑定,使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,
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
後5日內向土木技師公會預納鑑定費(如何繳納及鑑定費用
是否變更,請逕向土木技師公會聯絡人翁小姐<00-00000000
轉124>詢問,所預納之鑑定費用日後則依兩造勝敗比例負擔
之),並將收據正本陳報本院,特此裁定。
四、倘若原告逾期未繳納,本院將另行裁定命被告繳納鑑定費用
,被告若逾期亦未繳納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本件視為合意
停止訴訟程序,逾四個月即視為撤回其訴,附此說明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宇安

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