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81號
CYDM,114,附民,81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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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81號
原 告 簡琳恩

被 告 簡漠增
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
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,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
害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附帶民事訴訟之
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。若刑事訴訟未經提
起公訴或自訴,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,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,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,
為駁回之判決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
照)。
二、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然查,臺灣嘉義
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00號案件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13
年12月5日偵查終結,然迄今尚未繫屬於本院,有索引卡查
詢證明(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)、公務電話紀錄(見本院卷
第17頁)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8頁),
依上說明,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之情形下,對於被告提起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
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,仍
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,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
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珈瑢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辰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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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