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63號
CYDM,114,附民,63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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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63號
原 告 李蔚慈
被 告 陳韻涵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883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查原告李蔚慈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83號被告陳韻涵被訴
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榮賓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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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