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許旻凱(更名為湯初月凱凱旻星)
被 告 許仕杰
盧育廷
盧育均
顏希珈
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七九七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許旻凱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7號,被告許仕杰、
盧育廷、盧育均、顏希珈詐欺案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其內容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