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11號
CYDM,114,附民,11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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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許旻凱(更名為湯初月凱凱旻星)

被 告 許仕杰
盧育廷

盧育均

顏希
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七九七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查原告許旻凱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7號,被告許仕杰
盧育廷、盧育均、顏希珈詐欺案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
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其內容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方宣恩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心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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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