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90號
CYDM,114,聲,90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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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90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洪偉瑄
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字第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洪偉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,
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洪偉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
件,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
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
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
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
應執行之刑;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,定其應
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
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53條、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再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: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
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
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
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
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」;第
2 項則規定:「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
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。」是若係符合刑法第50條第
1 項規定之各款情形者,檢察官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
款定其應執行之刑,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依據刑法第50
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受刑人若有請求
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,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
第5 款規定定之;反之,受刑人若未為請求,則檢察官不得
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。
四、又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
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
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
罪,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
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,自亦無
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(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
)。
五、經查:
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
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,不得與該受刑人所
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,惟受刑人業
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該
受刑人刑事聲請書面1紙附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7頁),故本
院依法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,先予說明。 
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,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,
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12月4日,且各罪之犯罪時間
均在上揭日期之前,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。
 ㈢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書中表示意見,本院復發函詢問被告就
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,兼衡罪責相當、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
,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,具體審酌其犯罪之性質
、各罪彼此間關聯性、各次犯行時間、空間之間隔、所侵害
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專屬性或同一性,而依其犯罪情節
、模式,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、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
格特性、犯罪傾向,依據個案之情節,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
必要性,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、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
一切情狀,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
政策,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,及多數犯罪責任遞
減原則,依法合併定本件應執行刑。
 ㈣綜上,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
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
後認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。   ㈤另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及沒收銷燬等部分,不在本件定應執 行刑之列,應合併執行,併此敘明。
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年  2  月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奕慈   附表:受刑人洪偉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2月26日 113年02月28日 113年03月04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、47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、47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、47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01日 113年11月01日 113年11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04日 113年12月04日 113年12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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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