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朴交簡字,114年度,43號
CYDM,114,朴交簡,43,2025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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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朴交簡字第43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振騰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速偵字第9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黃振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
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
  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黃振騰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罪。
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4年度
嘉交簡字第1265號判決,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民國105
年2月23日執行完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
卷可參,猶不知悔改,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情形,而達不
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,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,無視於公眾
安全,酒精濃度測定值每公升0.46毫克,及犯後坦承犯行等
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文靜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附件:
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速偵字第98號被   告 黃振騰 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黃振騰於民國114年2月3日12時20分許至同日時30分許,在 嘉義縣中埔鄉某間靠近交流道之全家便利超商外飲用啤酒後 ,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仍基於酒後駕 車之犯意,於飲酒結束後,旋自上開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-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。嗣其於同日12時42分許,途經台82 線西向7.8公里處(嘉義縣朴子市轄區)時,因酒力發作導致 操控力降低,失控擦撞劉俊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 自用小客車(未肇致他人傷亡)。經警獲報前往處理,並對黃 振騰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13時2分許,測得其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6毫克(MG/L)。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振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



,並有證人劉俊成於警詢時證述綦詳,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 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調查報告表㈠㈡、照片、當事人登記 聯單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-查駕駛暨查車籍等附卷可稽,足 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檢察官 陳 美 君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 媗 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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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