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易字第13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胡乃安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)
林芳芸
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63
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胡乃安、林芳芸被訴毀損王翊臻、莊曼琪車輛部分,應再開辯論
。
理 由
一、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訟
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胡乃安、林芳芸因竊盜等
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認
就被告2人被訴毀損王翊臻、莊曼琪車輛部分,尚有應行調
查之處,爰依前揭規定命就上開部分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