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4年度,13號
CYDM,114,易,13,20250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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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易字第13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胡乃安



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
林芳芸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763
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胡乃安、林芳芸被訴毀損王翊臻莊曼琪車輛部分,應再開辯論

  理 由
一、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訟
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胡乃安、林芳芸因竊盜等
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認
就被告2人被訴毀損王翊臻莊曼琪車輛部分,尚有應行調
查之處,爰依前揭規定命就上開部分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玫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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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