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訴訟參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國審聲字,114年度,1號
CYDM,114,國審聲,1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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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曾千容



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
被 告 余仁忠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(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),聲
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許曾千容參與本案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余仁忠因殺人等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方
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案號:113年度偵字第8815號、第1
0486號)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
訴訟參與之案件。本案被害人因已死亡,無法聲請參與本案
訴訟,聲請人曾千容為被害人之女兒,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
行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
二、按因故意、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
,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
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;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
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
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
第1款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
被告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
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
,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
前段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涉犯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、非法持有具
有殺傷力之子彈、殺人等罪嫌,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提起公訴,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
中。被告所涉之殺人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
款所定之罪,且被害人已死亡,而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女兒,
與前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要件相符。復經本院徵詢檢
察官、辯護人、被告之意見,其等均表示沒有意見,有本院
電話紀錄、刑事陳述意見狀各1份在卷可憑。再斟酌上揭案
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
利益等情狀後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聲請人訴訟參
與制度之目的,且無不適當之情形,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諺霓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瀅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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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