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嘉簡字,114年度,219號
CYDM,114,嘉簡,219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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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嘉簡字第219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20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敬智
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第15
號、第16號),暨追加起訴(114年度偵字第1732號),因被告
自白犯罪,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  主  文
蕭敬智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,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
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又犯侵入住宅竊盜
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台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
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又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
壹仟伍佰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
徵其價額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蕭敬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
2年8月24日3時7分許,騎自行車行經嘉義市東區安和街長榮
公園內停車場,見甲○○所有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
車未上鎖,即徒手開啟車門入車內竊取甲○○所有之零錢包乙
個(內有現金新臺幣【下同】300元)得逞後,即騎自行車離
開現場。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,
於113年7月16日3時5分許,侵入位在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
號1樓住宅未上鎖車庫,徒手竊取乙○○停放在該處之自行車1
部後離去。再於同年8月9日3時49分,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
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騎自行車行經嘉義市○區○○街0000號
前路旁,見丙○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上
鎖,即徒手開啟車門入車內竊取丙○○所有之零錢包乙個(內
有現金1,500元,起訴書誤載為1,550元)得手後,騎自行車
逃離現場。
二、證據:
 ㈠被告蕭敬智在警偵及本院之自白。
 ㈡告訴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在警詢之指述。
 ㈢113年7月16日該次:被害報告單1份、113年7月16日監視器錄
影畫面截圖7張、現場照片3張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
採證報告1份、現場勘察採證照片14張、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
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8日刑生字第11361049
12號鑑定書1份。
 ㈣113年8月9日該次:被害報告單1份、現場照片8張、113年8月
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4張。
 ㈤112年8月24日該次:被害報告單1份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
張。
三、公訴人未具體說明被告有何應加重其刑之理由,依最高法院
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,認不予加重其刑,
並且本案主文毋庸再為累犯諭知,另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 此素行紀錄。另被告除本案外,尚有其他刑事案件,故依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,就本案不予定應執 行刑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1項 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321條第1項第1款、第47條第1項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,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

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
犯前條第1項、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。二、毀越門窗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。
三、攜帶兇器而犯之。
四、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。
五、乘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。
六、在車站、港埠、航空站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 車、航空機內而犯之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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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