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兵役治罪條例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嘉簡字,114年度,125號
CYDM,114,嘉簡,125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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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嘉簡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嘉勝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偵字第115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
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
  甲○○明知其為國防部嘉義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,依法
有接受教育召集義務,且為臺南市後備旅第二營第二連博愛
甲字第241504號編號0096應召員,應於民國113年7月13日至
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(永康國中)參加教育召集,且該教育
召集令已於113年7月2日晚間8時25分許送達並由甲○○繼父郭
慶泰簽收,而郭慶泰於113年7月8日下午5時3分許,以LINE
通訊軟體告知甲○○使其知悉該教育召集令內容。詎甲○○竟意
圖避免教育召集,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未於上開時間至指
定地點報到,已逾應召期限2日。
二、證據名稱
 ㈠被告甲○○之自白。
 ㈡證人郭慶泰證述。
 ㈢臺南市後備旅113年8月22日後忠臺南字第1130002968號函曁
附之臺南市後備旅第二營第二連報到狀況(成果)分析統計表
及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。
 ㈣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。
 ㈤嘉義後備指揮部113年訪查紀錄表。
 ㈥嘉義後備指揮部「召集未到人員」訪查紀錄表及訪查照片。
 ㈦嘉義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。
三、論罪科刑 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
教育召集罪。
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私人因素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報到接受教育
召集,破壞兵役制度,影響國防安全,所為實屬不該,惟念
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其教育程度註記二、三專肄業及
離婚與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及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素
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(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),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 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 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 日        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
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:
一、捏造免役、除役、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。
二、毀傷身體。
三、拒絕接受召集令。
四、應受召集,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。
五、使人頂替本人應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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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