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風化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314號
CYDM,113,訴,314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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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14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寶心


李傳華





李振


王萬德


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陳寶心李傳華李振裕、王萬德因妨害風化案件
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適
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盧伯璋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念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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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