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商標法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智簡字,113年度,24號
CYDM,113,智簡,24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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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智簡字第24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佳琪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年度偵字第1278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洪佳琪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
權之商品罪,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
。緩刑2年,並應依如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人如附表
所示之賠償金。
扣案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運動長褲1件沒收。
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犯罪事實:洪佳琪明知註冊/審定號第00000000、00000000
號之「adidas」三葉草商標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
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,指
定使用於各種衣服、褲子等商品,且當時仍在商標專用期間
內,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不得為行銷目
的,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圖樣
,亦不得販賣、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該等商品,竟仍基於
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,於民國108年間某日起,自不詳
處所購入內含有仿冒「adidas」商標之運動長褲後,在蝦皮
拍賣網站以帳號「ghostcandy49」刊登以每件新臺幣(下同
)10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訊息。嗣經告訴代理人
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於113年7月23日在該網站購得該仿冒長
褲1件後,送鑑定為仿冒品。
二、證據名稱:被告洪佳琪於警詢、偵查中之供述、證人即告訴
代理人陳引奕於警詢中之證述、蝦皮賣場截圖、訂單明細、
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、鑑定報告書、商標檢索資料、
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物認領保管單、新加坡商蝦
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及所附帳號申登人基本資
料、照片及扣案之仿冒商標之商品、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道歉
函、調解筆錄、電話紀錄。
三、按網路買賣為現今社會常見之交易方式,在網路上刊登販賣
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,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
;又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,以求人贓俱獲,因
無實際買受之真意,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,自非販賣
既遂(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
查,本件係告訴代理人為求蒐證,向被告下標購買該仿冒之
運動長褲1件,經送鑑確認後而提起告訴。告訴代理人實際
上並無買受商品之真意,買賣契約自未成立,故被告之販賣
行為應屬未遂,因商標法就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未
設處罰明文,而被告意圖販賣,將所欲銷售之仿冒品廣告張
貼於網站上,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,其行為態樣已該當「意
圖販賣而陳列」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
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
旨認被告係犯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,尚有誤會,
惟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與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
權商品罪,均係規定於商標法第97條,而無庸變更起訴法條
,附此敘明。  
四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
項、第454條第1項,商標法第97條、第98條,刑法第11條、
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5項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、
第2項第3款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  
本件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玫娜
附表:
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(給付損害賠償金【新臺幣】) 阿迪達斯公司 尚應於114年3月6日前給付2萬元,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。
附錄論罪法條:
商標法第97條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
輸出或輸入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
元以下罰金。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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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