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2號
原 告 張晴雯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被 告 周柏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(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
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
113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
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。
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