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30號
原 告 劉昌奇
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凱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原告未據繳納
裁判費;經查,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,按原告之主張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0,000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。茲
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
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其
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正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