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20號
NTDV,114,家補,20,20250211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0號
聲 請 人 詹玉雲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
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正昌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