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0號聲 請 人 詹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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