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24號
NTDV,114,司促,924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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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蔡佳菱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,82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查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,無
從為連帶給付,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鄭怡婷邀同蔡佳菱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9,825元,另加計利息與違
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蔡佳菱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,並有放款借據為
憑,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鈞院轄內,為求簡便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
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,825元 蔡佳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,825元 蔡佳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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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