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4號
NTDV,114,司促,704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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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代 理 人 葉一帆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怡欣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
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
※附註: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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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