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60號
NTDV,114,司促,660,20250207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鎧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,396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
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
滯納金新臺幣1,5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3,640元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