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05號
NTDV,114,司促,605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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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


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鴻銘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60,75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
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百
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
之5.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6個月以內者,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
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
.1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239,992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7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3
.6399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5.5
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之違約
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.1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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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