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23號
NTDV,114,司促,1123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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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昆德


林珀

林惠瓊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3,511元,及自民國113
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林昆德前就讀大葉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林珀伸、林
惠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,合
計借款本金378,249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
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,查債務人於113年8月27日辦理「緩
繳本金自付利息」之寬緩措施,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,但
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。
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
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林昆德自民國113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153,51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債務人林珀伸、
林惠瓊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
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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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